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讀之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及證據材料要求
◎“撤三”制度概述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撤三”制度。
設置“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標注冊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標,客觀上起到清理閑置商標、打擊惡意注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濫用注冊商標專用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可見,在“撤三”過程中,由商標注冊人承擔舉證責任。
在實踐中,商標局將通知商標注冊人答辯的文件,用掛號信方式寄發至商標注冊地址,有部分掛號信由于地址不明或查無此人被郵局退回。經分析,產生退信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企業異地經營情況大量存在,二是注冊人改變地址后未及時向商標局提交注冊商標地址變更申請。
為提高送達率,2015年,商標局擴大了答辯通知的抄送范圍,將答辯通知同時抄送給商標注冊人辦理其他商標業務時委托的代理人。這一措施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自2016年起商標注冊人提交使用證據占比明顯提高,案件審理中不予撤銷決定占比也相應提高。
◎“撤三”現狀分析
近年來,商標局收到的“撤三”申請逐年增加,2015年為2.9萬件,2016年為4萬件,2017年達5.7萬件。
從申請動機分析,在后注冊申請人更多地將“撤三”制度作為清除商標注冊障礙的手段。申請人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近年來商標注冊申請量飛速增長,而商標資源又是有限的,因此導致注冊成功難度加大;二是近年來惡意注冊日益增多,被搶注人希望通過“撤三”以及無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撤銷申請,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啟動“撤三”程序存在被“異化”的情形。主要包括:
1.未經調查的投機心理,惡意“撤三”。
2.多次提起“撤三”申請,以達到惡意打擊競爭對手、搶奪商標權的目的。
因此,筆者建議商標代理機構加強對申請人與注冊人的引導。要引導、鼓勵申請人提供撤銷事實、理由和說明材料,減少惡意申請、盲目申請“撤三”的現象發生。要鼓勵正當競爭,避免浪費國家行政和司法資源。同時,要指導注冊人保存商標使用證據,按照行政和司法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使用證據。
此外,企業應增強商標管理意識,重視商標使用,預防“被撤三”風險。一是要留存好商標使用證據,日常經營中注意分類收集整理各種使用證據并做好備份。《商標檔案管理辦法》即將修訂發布,其中規定了商標檔案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要求和方法,為企業和其他組織加強內部商標檔案管理提供了參考。屆時企業可以參照《辦法》,建立企業商標檔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體系,將商標檔案作為企業檔案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做好收集、整理、歸檔、保管、檢索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助力企業加強商標注冊、運用、管理和保護。二是企業在商標局登記的地址如果無法查收信件,應及時按要求辦理地址變更申請,以確保可以收到商標局和商評委發出的各種文書,及時維護自己的權利。
◎“撤三”使用證據要求
近年來,為糾正絕對注冊主義造成的商標注冊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銷申請人濫用“撤三”制度等行為,行政和司法機關對商標使用的認定原則發生了一些新變化,從單純的“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使用”,發展到運用“《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標準,實事求是地對商標使用的公開性和真實性進行求證,對不符合《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予以排除。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規定,用以證明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的使用。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還采取列舉方式規定了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的幾種情況: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對偽造證據“零容忍”
在審查使用證據時,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偽造證據“零容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當前知識產權審判中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認為,如果商標注冊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證據系偽造,則應當對所有證據從嚴審查,相應提高證明標準,并應當對偽造證據的行為進行處罰,以儆效尤。
例如,在第1707490號川湖及圖撤銷復審案中,撤銷申請人以查驗發票不存在為由,認為注冊人提交的發票系偽造,注冊人未作出充分合理的說明,因此法院對發票的證明效力未予采信。
◎對提交“撤三”證據材料的建議
為提高“撤三”效率,建議申請人及答辯人縮減紙質證據材料,最好控制在100頁以內。倡導用光盤形式代替紙質形式提交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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