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贏了Jordan經典飛人商標版權糾紛
雅各布·倫特米斯特(Jacobus Rentmeester)曾在2015年將耐克告上法庭,這位美國攝影師認為Jordan品牌的飛人標志原型出自于他在1984年的一張攝影作品,耐克的做法侵犯其權益。時隔三年,這起版權糾紛案有了結果。當地時間2月28日,《美聯社》報道稱,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最終宣判侵權不成立。法官表示,雖然倫特米斯特的攝影作品與飛人標志相似度較高,但不代表其擁有這一標志的版權。換言之,耐克獲得勝訴。
2015年,一位來自紐約的攝影師雅各布·倫特米斯特突然將耐克告上法庭。根據倫特米斯特的描述,1984年夏天,他為邁克爾·喬丹拍攝了一張空中躍起、雙腿分開的扣籃照片,被刊登在《生活》雜志的奧運專欄里。他表示,拍攝照片時,自己和喬丹花費很多時間商量拍攝的動作和角度,最終受到芭蕾舞的姿態啟發。
距離原照片拍攝超過30年,耐克利用這一飛人標志賺得不少。此時,倫特米斯特認為,這一舉動違反當年他和耐克公司的協議,因而在2015年提起上訴。倫特米斯特表示,當時耐克購買照片使用權只適用于Air Jordan 1的廣告,后來耐克將此創意用在品牌標志上則屬于侵權行為。經過兩年多的審理,法官保羅·沃特福德表示,雖然這一空中芭蕾動作創意源自倫特米斯特,但這只能證明1984年那張照片的版權屬于其本人,他的版權并不足以在這一概念上形成壟斷。而兩張照片中,飛人喬丹的姿態、背景和燈光位置都不盡相同。最終,法院駁回倫特米斯特在2015年對耐克的索賠訴訟。
- 商標查詢
- 版權查詢
便捷鏈接: 商標查詢 商標注冊 版權登記 專利申請 海外商標注冊 商標交易
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耐克贏了Jordan經典飛人商標版權糾紛
版權說明:上述為轉載或編者觀點,不代表一品知識產權意見,不承當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