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菲特葡萄酒傍大款被判賠償拉菲酒莊200萬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以下簡稱拉菲酒莊)與保醇公司、保正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享有的 “LAFITE”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立即停止使用與“拉菲”近似的“拉菲特”標識,在《中國工商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共同賠償原告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
原告是世界聞名的葡萄酒制造商。1997年10月,原告向國家商標局申請的“LAFITE”商標獲準注冊,至今有效。
2015年5月,原告發現兩被告大量進口、銷售帶有“CHATEAU MORON LAFITTE”“拉菲特莊園”標識的葡萄酒,前一標識使用于瓶貼正標,其中包含的“LAFITTE”,與原告“LAFITE”注冊商標僅一個字母之差,后一標識使用于瓶貼背標,其中包含的“拉菲特”,與可以被認定為原告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拉菲”構成近似。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拉菲”作為原告注冊商標“LAFITE”的音譯,經過在中國的大量宣傳和使用,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專門指代原告以及原告所生產的葡萄酒商品。“拉菲”已經與原告以及原告所生產的葡萄酒商品形成穩定的、唯一的對應關系。雖然“拉菲”商標在2017年3月已獲準注冊,但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在此之前,故請求法院對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未獲注冊的“拉菲”商標認定為原告的未注冊馳名商標。
同時,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500萬元,
被告保醇公司、保正公司共同辯稱,“拉菲”遠未達到未注冊馳名商標的程度,法院不應亦沒有必要對其予以認定,原告無權禁止被告保醇公司使用“拉菲特”標識。被告保醇公司進口并銷售的葡萄酒瓶貼上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涉案注冊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故不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主張作為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的“拉菲”商標使用的商品為第33類的葡萄酒,而本案被訴侵權商品亦為葡萄酒,故兩者屬于相同商品。“
“LAFITE”系原告在我國注冊的商標,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被訴侵權葡萄酒酒瓶瓶貼正標上使用的“MORON LAFITTE”中包含的“LAFITTE”,與原告的注冊商標“LAFITE”僅差一個字母“T”,兩者在讀音、視覺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較高的相似度。
被告保醇公司作為專業的進口葡萄酒的進口商和經銷商,且進口和經銷原告的“CARRUADES de LAFITE”(拉菲古堡干紅葡萄酒)和“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拉菲古堡副牌干紅葡萄酒),應明知原告的“LAFITE”商標及該商標的對應中文名稱“拉菲”,但其并未完整翻譯瓶貼正標上使用的標識,在翻譯時亦未進行合理避讓,將被訴侵權葡萄酒翻譯為“拉菲特莊園干紅葡萄酒”,主觀惡意明顯,其中的“拉菲特”與原告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拉菲”構成近似。因此,被訴侵權商品酒瓶瓶貼背標上使用的“拉菲特”標識侵犯了原告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拉菲”的商標權利。
綜上,兩被告的被訴侵權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LAFITE”注冊商標專用權和“拉菲”的商標權利。
鑒于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兩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以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上海知產法院根據本案相關情況酌情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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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拉菲特葡萄酒傍大款被判賠償拉菲酒莊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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