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程序中是否可以變更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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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異議過程中,異議人變更商標異議申請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新的商標異議代理委托書,即提交委托變更后的代理人代理商標異議申請事宜的委托書。
(2)由委托人簽署的解除與原代理人的委托關系的聲明。
(3)原異議申請的代理人不再是該異議案件裁定書的主送者,該裁定書將主送給變更后的代理人。
(4)變更代理人的材料可以作為補充材料提交。
二、商標異議程序中,被異議人(即商標申請人)變更商標(注冊)申請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7條的規定,正式向商標局提出辦理變更商標(注冊)申請代理人手續,并向異議裁定處提交相應的說明和變更代理人申請書的復印件。
(2)如果被異議人在該異議案中未按規定答辯,則該異議案裁定書將主送給變更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代理人;如果被異議人在該異議案中已按規定答辯,則該異議案裁定書的主送者將視異議答辯的委托代理情況而定。
三、商標異議程序中,被異議人變更商標異議答辯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變更商標異議答辯代理人申請書,該申請書須有被異議人(答辯人)簽字或蓋章,以及變更后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2)提交新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即提交委托變更后的代理人代理商標異議答辯事宜的委托書。
(3)原異議答辯的代理人不再是該異議案件裁定書的主送者,該裁定書將主送給變更后的代理人。
四、在商標異議程序中,當事人終止其與代理人之間代理關系的,應當及時向商標局提交相應的材料,以便有關法律文件的送達。
五、同一商標代理組織在同一異議案中,不得同時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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