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商標搶注,該如何是好?
在當下互聯網飛速發展的時代,國內企業走出去的越來越多,國外引進來的也是不計其數。那么,品牌進行本土化成為當下的首要任務。同時也由此衍生出一種惡意的行為“搶注商標”。下面和大家一起了解下如何預防商標搶注行為!
商標搶注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行為,也屬于搶注。進而,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也應視為商標搶注。
商標遭搶注的原因
1、商標搶注有利可圖。搶注人若屬于主觀惡意搶注的,搶注后進行商標倒賣,索取巨額商標轉讓費,或以“侵權”之名起訴以詐取賠償額,賺取豐厚的利潤。
2、鉆商標注冊制度的空子。我國商標注冊制度遵循“注冊申請在先原則”,將注冊而不是使用作為取得商標權的途徑。不要求申請注冊的商標已經被實際使用或有真實的使用意圖,這就在客觀上為商標搶注提供了可能。
3、被搶注后維權難度大。商標在先使用人通過向行政和司法部門提出異議、爭議和維權訴訟,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不確定因素多。因此企業也只得放棄未注冊商標再重新設計注冊新商標。
4、商標意識不強。企業習慣性地在現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商標注冊,忽視了企業未來可能發展的相關領域,留下了商標遭搶注的潛在風險。
商標被搶注的解決辦法
1、當被搶注商標進入初步審定公告,提出異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當被搶注的商標核準注冊時,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撤銷被搶注的商標。
第四十五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第四十四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綜上所述,企業若有商標注冊的需求,還是應盡早下手,同時根據自身發展需求未雨綢繆地進行商標申請注冊,不給他人任何搶注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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