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糧液商標價值估值數億!如今又把一名個體戶告上法庭了,只因...
作為國內知名的濃香型白酒,品牌一直是五糧液集團最愛惜的羽毛。
1、五糧液優質的口感在中國濃香型酒中獨樹一幟,同時也是中國三大名酒“茅五劍”之一。現在五糧液由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釀制。2013年五糧液品牌商標價值被《食品界月刊》評估達692億元。
風光的背后是無限的麻煩,一直以來,品牌都是五糧液巨大的財富。但山寨橫行、不規范使用等問題不斷損傷五糧液的品牌價值。因此,五糧液對自身品牌的呵護也是旁人所不及的,公司名下的商標多達2380件,作為一家傳統型企業來說,品牌保護意識特別強大。
在今年10月,五糧液就重拳處罰了36家違規經銷商,這不,如今又把一名個體戶告上法庭了。
被告劉某是一名從事煙酒食品類商品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店鋪負責分銷“五糧液1618”商品。本來商品是獲得正規授權,并不會有什么風險,但劉某為了讓酒更好賣,將自己門店招牌標上了“五糧液1618”文字。這一動作為他惹來了大麻煩。
五糧液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門店的招牌上突出使用原告“五糧液”文字商標,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被告劉某對這一訴訟倍感委屈,在他看來,自己是五糧液的地區分銷商,經銷的五糧液完全合法,之所以在經營門頭使用“五糧液1618”的文字,完全是為了對產品起推廣作用,并未欺騙消費者。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被告在酒類商品經營中,將“五糧液”文字作為其門頭招牌的行為,極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經營的商鋪與原告有某種特定的關系或是“五糧液”商品的專賣店。故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判決被告劉某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相關經濟損失。
2、為什么合法授權的分銷商會被判侵權?難道是五糧液的維權意識太強,反應過度了?
其實,這還真不是五糧液小心眼。本案的焦點在于,該案中劉某并非是在其他酒上用了五糧液商標,而是將商標放在了經營門頭上。根據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包括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也就是說,劉某在其門店招牌上標注“五糧液”文字的行為是一種服務性商標使用。劉某開設的名酒經營部是一種提供商品銷售服務行為,在五糧液未授權的情況下,在自己的服務上貼上“五糧液”的商標,自然屬于侵權行為。
在該案中,原告“五糧液”商標的核準使用范圍是第38類的“各種酒水”。被告的實際經營范圍是名煙名酒的銷售與服務。以普通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加以判斷,被告的實際經營范圍與原告“五糧液”商標核準使用范圍之間非常相似,存在著特定聯系,因而構成商品與服務類似。
被告的這種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經營的商鋪與原告有某種特定的關系或是經原告授權在當地經銷“五糧液”商品的專賣店,從而獲得額外的經營收入。
3、在劉某看來,自己行為屬于“合理使用商標”,并不具備惡意。那么為什么法院還是判決了賠償呢?合理使用的界限又在哪里?
首先要說明的是,在國內的商標法中,并沒有“合理使用”這個詞,但是有一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但“正當使用”的標準,也是非常嚴格的。
正當使用通常是指第三人對某件注冊商標的使用基于正當目的,以善意方式為之,且沒有對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損害。
其中,正當目的是指使用人旨在向消費者介紹自己及其產品或服務;善意方式是指使用人在非商標意義上使用該注冊商標;無不合理的損害指既沒有造成消費者混淆,也沒有減損該注冊商標的聲譽或顯著特性。在商標合理使用制度中,僅有主觀善意和非商標性使用是不夠的,還需要在客觀上看該商標的使用效果。
顯然,在本案中,劉某并不能完全滿足以上幾點,所以“合理使用”并未被法院采納。
像劉某這種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許多個體戶經營者一家不大的店面,只因為一個無心之舉就遭來侵權官司。這背后的原因都是對商標法的不了解。個體戶在日常經營時,一定要避免在招牌上突出使用某類商品的商標,如需宣傳,應該使用描述性文字,例如本店修理XX產品、本店銷售XX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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