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標爭議終于有了眉目了!最后的結果是...
之前,大掌柜就介紹過關于微信商標的來龍去脈,現在這場商標爭議終于有了眉目了!
2010年11月12日,創博亞太科技(山東)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三件“微信”文字商標的注冊申請。直到2011年1月21日,騰訊公司為智能終端提供的即時通訊服務的免費應用程序“微信1.0測試版”正式發布。正式推出三天后,騰訊才正式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權申請。創博公司的微信商標“申請”比騰訊公司早了73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下稱《商標法》)對商標權的授予依據的是“申請在先”原則,創博公司認為,“微信”文字商標應該歸自己所有。
《商標法》還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為異議期,在此期間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申請商標侵犯自身權益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如果申請商標有違反公共利益的情況,任何人也都有權提出異議。
然而,商標審核委員會根據《商標法》卻將微信商標裁定給騰訊公司。隨后,創博公司就該結果將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
創博亞太稱其在騰訊推出微信前,就已經申請了微信商標,因公示期內有第三人提出異議被駁,遂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以微信普及已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為由駁回。創博亞太不服上訴。
11月5日上午,北京市高院公開宣判。法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微信”商標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說法不當,但在指定使用服務上缺乏商標注冊所必須具備的顯著特征,其注冊申請違反了《商標法》規定,一審法院裁定結論正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由中文“微信”二字構成,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有可能會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創博亞太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也難以認定有“其他不良影響”存在。同時,法院認為,顯著特征的判斷,應當根據申請注冊的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從整體上加以認定。
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由中文“微信”二字構成,“微”具有“小”、“少”等含義,與“信”字組合使用在通訊等服務項目上,易使相關公眾將其理解為比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常見通信方式更為短小、便捷的信息溝通方式,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區分服務來源的商標加以識別和對待。因此,被異議商標在通訊等服務項目上缺乏顯著特征,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
法院認為,創博亞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經過使用,且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
因此,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商標注冊之后,也要定期維護、更新,不能只開發不維護,就好比我們日常種植,播種以后也需要長期的關照,如此才能夠得到真正的綻放,商標糾紛無孔不入,想要長久坐穩商業場,可千萬不能馬虎。商標注冊,上一品標局。商標注冊盲期險+商標雙享注冊服務。為您的知識產權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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