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雙十一”商標的三十六計
導言:阿里棋先一著,把“雙十一”注冊為商標,阿里的潛臺詞是,雙十一是我的,你們誰也別想搭便車。
不可否認的是,阿里系無論在法務力量、戰略前瞻性以及政府公關力量方面甩其他電商幾條街,此次雙十一電商大戰前夕爆出的“雙十一”商標事件,京東與阿里高下立判,京東一方是束手無策、暈頭轉向,阿里一方是運籌帷幄、謀定而后動。阿里不愧為電商業界的領軍人物。在此一品標局商標查詢注冊網提醒您,商標使用一定要合理合法,切勿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以免給自己帶來金錢上的損失。
筆者仔細研究了阿里所申請的服務商標,該商標為文字商標,注冊的是“雙十一”這三個漢字,注冊號10136470涵蓋了新聞社; 電視廣播; 計算機終端通訊; 遠程會議服務; 為電話購物提供電訊渠道; 信息傳送; 移動電話通訊; 計算機輔助信息與圖像傳輸; 電子公告牌服務(通訊服務); 提供因特網聊天室這些服務類別,注冊號10136420涵蓋了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 廣告; 商業信息; 商業管理輔助; 為消費者提供商業信息和建議(消費者建議機構); 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 替他人推銷; 計算機數據庫信息分類; 會計; 尋找贊助這些服務類別。
這些類別幾乎將阿里目前及將來可能的業務領域囊括其中,但是否其他電商真的無路可走呢?非也,請看筆者這個臭皮匠的獻策:
第一計 李代桃僵
既然“雙十一”這三個漢字已經成為注冊商標,那么做為京東而言完全可以轉而使用“雙11”或“11.11” “11月11 日”等名稱,11月11日本身做為一個公歷日期,京東完全可以做其節日的開始日期對外做相應的宣傳。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二計 遠交近攻
聯合其他電商展開輿論攻勢,如有可能,以行業之名聯名向國家工商總局反映該商標屬不當注冊的情況,提請商標局調處。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計 圍魏救趙
鑒于阿里向廣大媒體發送了通知函,聲稱京東使用“雙十一”構成侵權,那么,京東完全可以就此提出反不正當競爭的訴訟,同時讓法院審查京東使用‘“雙十一”的合理性。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四計 釜底抽薪
這也是最為重要的一條,根據《商標法》的立法精神,商標之所以需要保護是基于其顯著性,即該標識既區別于具有敘述性、公知公用性質的標志,又區別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從而便于消費者識別。雙十一指的是11月11日這一公歷日期,顯然缺乏顯著性這一商標的根本性特征,并且從使用而言,11月11日系網上的好事者將該日定義為光棍節,更大程度上帶有著戲謔的成分,慢慢在互聯網上形成一個自發性的節日,從這種程度上而言,阿里本是借勢,所以根本談不上阿里對“雙十一”這一日期形成顯著性的貢獻。當然,阿里的公關力量是強大的,強大到可以將一個公歷日期注冊為商標,強大到甚至我們每個人在過11月11日時,從理論上還得付給阿里商標許可使用費,因為我們過的是阿里的雙十一,呵呵。
對于這個荒唐的結果,其他的電商完全可以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申請,從根本上推翻這個荒唐的服務商標。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寫到這里,筆者想說,東哥,不用謝我,我的名字叫雷鋒。
- 商標查詢
- 版權查詢
便捷鏈接: 商標查詢 商標注冊 版權登記 專利申請 海外商標注冊 商標交易
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破解“雙十一”商標的三十六計
版權說明:上述為轉載或編者觀點,不代表一品知識產權意見,不承當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