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對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保護
根據日本《商標法》第4條第1款第(10)、(15)、(19)項的規定,可以防止他人未經真正的商標權利人許可,而擅自將權利人的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進行注冊。日本的法律為了保護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權利人的權益,并防止他人通過提交商標注冊申請而獲得不正當的商標專用權,從而可能對真正的商標權利人對該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正常使用帶來障礙,日本特許廳將對這種未經真正權利人許可而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即使在他人未經真正權利人許可已經獲得商標注冊的情況下,如果真正的商標權利人在該商標注冊申請之前已經開始使用該馳名商標,根據《商標法》第32條的規定,該馳名商標真正權利人在此前的使用權會受到保護。
由于防御商標注冊制度是日本商標制度的一個特色,根據《商標法》第64-68條的規定,如果一個防御商標通過申請取得注冊,則他人在與所注冊的該防御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內,使用與之相同商標的行為將被視為是對與該防御商標的基礎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商標權利人可以就其所受到的侵害,可提出停止侵權的臨時禁令和提出賠償的請求。
截至2005年5月16日,日本國特許廳共認定國內外著名商標以及馳名商標888件,有關商標可以參照日本特許電子圖書館的網站
在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的真正權利人尚未獲得商標注冊的前提下,可根據日本的《不正競爭防止法》有關規定,對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予以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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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日本對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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