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沙發外觀專利保護的利與弊
沙發作為日常家居用品,其組合元素有單人沙發、單人長榻沙發、雙人沙發、三人沙發、多人沙發、轉角沙發、異形沙發等等。這類外觀專利該單獨申請,還是相似外觀申請,還是成套外觀申請,還是組件外觀申請?每種申請方法對保護范圍的影響有什么,哪種更有利保護?
看到這樣的產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可通過如下三種申請方式進行保護:
第一種:按相似外觀設計申請
第二種:按成套外觀設計申請
第三種:按組件外觀設計申請
第一種和第二種屬于外觀設計申請中的合案申請,第三種屬于單一產品的申請。
作為多個產品的合案申請和作為多個部件組成的單一產品的申請,其主要區別在于合案申請中的單個產品具有獨立的專利權,而單一產品中的多個部件不具有獨立的專利權,其僅是組成部分。當然如不涉及相似外觀問題,將每個產品作為一件專利進行分案申請也是可以的。
一、三種不同申請對專利保護范圍的影響
1.1.相似外觀和成套外觀保護范圍
涉案專利為相似外觀設計或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等包含多項獨立的外觀設計時,權利人應當明確其主張的外觀設計。主張多項外觀設計作為權利基礎時,應當將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設計內容與其主張的各項外觀設計分別單獨進行對比。
被訴侵權設計與相似外觀設計或成套產品中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也就是說相似外觀和成套外觀可以單獨保護到具體的某一項外觀或成套外觀的某一項產品,簡稱“單獨保護”。
1.2.組件外觀設計保護范圍
分兩種情況確定保護范圍:
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該組件產品在組合狀態下的整體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部分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或者與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該部分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對于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未產生顯著影響的除外。
組件產品的保護范圍確定原則可以簡稱為“整體保護”
二、三種不同申請的整體單一性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多個產品之所以能合案申請是基于符合單一性要求,不言而喻,單一產品申請來說肯定是符合單一性要求。其法條依據為《專利法》第31條第2款,即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單一性原則是為了防止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包含了與內容無關或關系不大的多項發明創造;避免增加審查成本及后續糾紛審理難度,當然,如符合單一性要求的合案申請,其合案是有力便捷審查和保護的。
實踐中,什么情況多個產品適合合案申請或者作為組合產品來申請?以及合案與分案申請如何利弊抉擇?是有其一定的申請技巧的,本文基于此進行如下闡述。
三、多個產品合案申請之相似外觀設計
相似外觀設計是指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相當于發明或實用新型案中,寫入多個并列“獨立權利要求”。
為規范相似外觀設計申請標準,《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對相似外觀設計合案申請規定了申請條件,其具體為:
(1)同人同日合案申請;
(2)各項外觀設計屬于同一產品;
(3)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外觀設計作為基本設計;
(4)其他設計與基本設計相似;
(5)相似外觀設計不超過10項。
其中:
前提條件為“同一產品”,即其他設計與本設計的產品名稱相同并且含有相同的用途;
基本設計選取標準,其他設計與基本設計相似即可,并不要求所有設計都相似或量量相似;
相似標準,其他設計與基本設計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設計特征,而兩者區別一般為:局部細微變化;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復排列;僅色彩要求變化等;
設計特征,是指外觀設計要求整體、部分或結合,即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有明顯相同點;
相似外觀設計合案申請的引入,主要是解決因相似外觀設計產品分開申請而引起外觀設計專利重復授權(同日申請情況)或抵觸申請(不同日申請情況)而導致權利不能授予或權利不穩定的問題。
就上述沙發產品而言,指定產品A為基礎設計,產品B和產品C為產品A的相似外觀設計,其選取時,產品B與產品A相似,產品C與產品A相似;其三者名稱與用途都相同屬于同一產品。即可確定產品A、B和C為相似外觀設計,可以合案申請。
四、多個產品合案申請之成套外觀設計
成套外觀設計是指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為規范成套外觀設計申請標準,《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對成套外觀設計合案申請規定了申請條件,其具體為:
(1)同人同日合案申請
(2)各項產品外觀設計同屬同一類別;
(3)設計構思相同
(4)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5)各項產品外觀設計具有組合使用價值。
其中:
前提條件為“同一類別”,相關規定標準是屬于“同一大類”,一般是指屬于國際分類表中的同一大類,當然也包括同一產品,這點范圍比相似外觀設計大;
設計構思相同,對各產品的設計要素(風格)是統一的,即對各產品形狀、圖案或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設計是統一的;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在習慣上有同時出售或同時使用,當然多個產品也可以單獨使用,組合使用時可以是處于功能上緊密聯系,也可以是文化習俗的要求或者裝飾性等方面需要。如刀和叉,被套和枕套等是比較常見套件外觀設計產品。
成套外觀設計合案申請的引入,可以節省專利申請的費用以及授權后維持權利的相關費用。相對相似外觀設計,其沒有規定一件申請中包含的外觀設計的項數,所以只要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一件申請可以包括的外觀設計的項數并沒有限制。這樣的話,對于一些包含很多項外觀設計的成套外觀設計來說,其節省的費用十分可觀。當然,不涉及相似情況,錢多的可以分案單個申請。
就上述沙發產品而言,產品A為單人沙發、產品B為雙人沙發、產品C為單人長榻沙發,其屬于同一類別;而且三者的設計構思相同;對于沙發產品,習慣上有同時出售或同時使用。即可確定A、B和C為成套外觀設計,可以合案申請。
五、組件產品外觀設計
組件產品是指多個構件相結合構成的一件產品,分無組裝關系、組裝關系唯一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
從這一概念中,可知,組件產品本身是“一件產品”,其申請到維權主張的權利只能為一個權利,同時因其組件越復雜,權利的穩定性也越強,即授權性越高,被無效可能性越小。
就上述沙發產品而言,為無組裝關系的組件產品,其組件A、B和C可以以任意組裝關系呈現,即作為單一產品來申請,而且是多件不可再分割的完整物件組裝而成的組裝體產品。
六、三者交叉抉擇問題
為避免混淆以及審查、主張權利帶來負擔問題,《審查指南》明確成套與相似外觀設計不可同時申請,即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不可以包含成套產品,相應地,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不應包含某一件或幾件產品的相似外觀設計。
在 “沙發”例子中,從權利保護的角度而言,多個產品是選擇保護一項權利還是多項權利的問題。保護肯定是多項有利,建議申請相似外觀設計或者成套外觀設計,如果產品的數量超過10項,選擇申請成套外觀設計。這樣,相似或成套外觀設計中的各個產品可以單獨主張權利,即使其中某項涉及無效問題,也可以是單獨被無效,即部分無效;而且審查指南明確規定,相似或成套外觀設計可以享受多項優先權,即其不僅可以享受不同日期的多項優先權,而且可以享受不同國別的多項優先權。此點多項權利保護還是很有優勢的。
從權利穩定性的角度而言,相似外觀設計或者成套外觀設計中每一項或每件產品的外觀設計都應具備授權條件,如果其中一項或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不具備授權條件,應當刪除該項或該件產品外觀設計,否則整個申請將不能被授權專利權。同時,各項設計也存在更容易被在先設計所公開,復雜的組件產品的穩定性相對來說較好些。
從權利的處分而言,不管是相似外觀設計、成套外觀設計還是組合產品外觀設計,都需要被整體處分,如整體轉讓、許可或放棄。所以考慮處分問題時,如過不涉及相似外觀設計問題,也可以分案單獨申請。
七、總結申請建議
相似外觀設計,如不好判斷是否相似時,建議先申請相似外觀設計,待審查情況而定是否進行分案申請,避免同日的重復授權和不同日的抵觸申請而導致權利喪失。
特別說明的是,若實際上不符合單一性問題的多個產品作為相似外觀或成套外觀申請,并獲得專利權,在之后的確權程序中,不會因為專利不符合單一性固定而宣告無效。反過來,若將符合單一性要求的多個外觀設計分開申請多個專利獲得多本專利證書,卻會因為重復授權或抵觸申請而將再在后專利申請無效掉。
成套外觀設計,考慮費用問題,建議申請成套外觀設計以節約費用;如果不考費用問題,建議分案申請,畢竟在權利處分上,需要整體被處分,即若有涉及單個產品的權利處分時,會受到限制。
如果一件外觀設計中多項外觀既可以申請成套外觀設計也可以申請相似外觀設計的,如本文舉例的“沙發”,存在相似外觀設計分案申請導致權利喪失風險,建議合案申請,10項以內兩者均可,10項以上的申請成套外觀設計。同理,如果一件外觀設計既包含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又包含成套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如一件申請包含咖啡杯、咖啡壺組成成套產品,咖啡杯、咖啡壺又分別有5件相似外觀設計,優先選擇按相似外觀設計進行申請,即按5件相似咖啡杯申請1件,按5件相似咖啡壺申請1件,以避免按成套外觀設計申請存在重復授權等問題。
組合產品外觀設計,主要看簡單產品復雜程度,如果簡單的,從穩定性考慮,建議申請單件的組合產品外觀設計,如果復雜的,從權利保護考慮,只要符合相應條件,建議申請成套外觀設計或相似外觀設計或分案申請。
實踐申請中,組合產品和成套外觀設計產品交叉的情況相對會比較多些。比如,刀和刀鞘,刀置入刀鞘中,其本身可以作為組合件產品來單一申請一項專利權,即作為1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但若想要刀、刀鞘、以及整體又想保護,這種情況下,從權利最大化來說,刀、刀鞘和兩者組合件分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即作為3件外觀設計申請問題;如果刀和刀鞘符合成套外觀設計要求,也可以將刀和刀鞘合案申請,即作為2件外觀設計申請問題。
最后建議,外觀設計看似簡單,深究不易,如何申請,如何保護,需要專業的專利代理機構來把關,這是一條長遠的投資思路。
文章來源:IPRdaily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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