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專用使用權和通常使用權
商標專用使用權,是注冊商標所具有的一種權利,是只有商標注冊申請人才能享有的一種權利。根據日本《商標法》第30條(專用使用權)的規定:(一)商標權人可將其商標權進行專用使用權的設定,但與第4條第2項所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有關的商標權除外。(二)專用使用權人在其設定行為所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務上使用注冊商標的專有權。(三)專用使用權,只限于在得到商標權人的許可,以及在遺產繼承或一般承繼的情形下,才能進行轉讓。(四)專利法第77條第4款以及第5款(質權設定等)、第97條第2款(放棄)以及第98條第1款第2項和第2款(注冊的效果)的規定,適用于專用使用權。
日本《商標法》第31條(通常使用權)的規定: (一)商標權人可將其商標權許可他人通常使用權。但與第4條第2款所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有關的商標權除外。(二)通常使用權人在其設定行為所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務上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三)通常使用權只限于在得到商標權人(專用使用權的通常使用權中的商標權人和專用使用權人)的許可,以及在遺產繼承等一般承繼的情形下,才能進行轉讓。(四)專利法第73條第1款(共有)、第94條第2款(質權設定等)、第97條第3款(放棄)以及第99條第1款和第3款(注冊的效果)的規定,適用于通常使用權。
日本的商標許可分為專用使用權和通常使用權許可,只有商標專用使用權許可需要備案才生效;因通常使用權的許可一般只以當事人間簽署合同形式進行約束,不進行備案,故可以說不受商標法的保護。
作為商標權人,可行使下列權利:
(1)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
(2)要求銷毀侵權行為生產的物品或用于侵權的設備;
(3)要求侵權人為消除侵權所造成的影響而采取適當的措施;
(4)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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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日本商標專用使用權和通常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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