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DY GAGA”究竟是不是著名商標?
用于服裝的“LADY GAGA”商標是否是著名商標?這正是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商標審查與上訴委員會(TTAB)在Ate My Heart訴Ga Ga Jeans一案中需要回答的問題。
Lady Gaga原名為史蒂芬妮.杰爾馬諾塔(StefaniGermanotta),是世界知名的歌手、作曲家、女演員和公眾代言人?!稌r代周刊》(Time)將其評為100位時尚圈風云人物之一,稱“Lady Gaga夸張的著裝風格與其流行歌曲一樣出名”。Gaga曾與很多品牌合作,例如阿瑪尼(Giorgio Armani)以及寶麗來(Polaroid)。她甚至還為《V》雜志撰寫了一個時尚專欄。
用于服裝的“LADY GAGA”商標為Ate My Heart有限公司所有,該公司處理與杰爾馬諾塔有關的業務。Ate My Heart試圖反對Ga Ga Jeans有限公司提交的將“GAGA JEANS”商標用于牛仔褲的商標申請。
作為商標異議的部分理由,Ate My Heart稱“LADY GAGA”為著名商標,如果“GAGA JEANS”商標注冊成功,則有可能引起商標淡化,也就是說“GAGA JEANS”商標的注冊可能會降低“LADY GAGA”商標的顯著性。
商標所有人希望其商標被認定為著名,因為這可以為其商標提供廣泛的保護,并且反映了在廣大公眾中的認可度和知名度。因此,主張其商標具有聲譽的一方必須能夠明確地證明這一點。為了支持其主張,即“LADY GAGA”商標應被視為用于服裝的、反映其來源的著名標識,Ate My Heart提到“LADY GAGA”商標的內在顯著性,還提到Lady Gaga作為表演者的名聲、她在時尚圈的影響、該商標自2008年在服裝產品上的使用、產品的銷售、營銷和推廣。
事實上,TTAB同意“毫無疑問,Lady Gaga是一個著名的表演者”。TTAB承認“大量證據證明Lady Gaga在音樂事業上取得成功,具體包括大量的音樂唱片、音樂會門票銷售、在社交媒體上的曝光率、行業獎勵和其他媒體認可”。
但是,TTAB仍認為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LADY GAGA”為著名商標。TTAB總結稱Ate My Heart沒有證明“LADY GAGA”商標在服裝界聞名。
Ate My Heart應證明“LADY GAGA”商標是用于服裝的、反映其來源的著名標識,而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知名。
TTAB明確了以下事實:Lady Gaga作為一名表演者的聲譽不能直接轉化為同名商標的聲譽。Ate My Heart所開展的用于支持其案件的商標調查強調了這一區別。一位獨立調查專家開展了一項消費者調查,詢問消費者“誰制作或推出帶有‘GAGA JEANS’商標的牛仔褲?”大多數受訪者表示Lady Gaga是產品所有人或者贊助商。然而,這些回答只是基于對表演者的普遍認可的猜測,而不是對“LADY GAGA”商標的認可。這些回答表明:
■ “使用‘Gaga’一詞讓我自動想起Lady Gaga這一明星”;
■ “因為該商標為“Gaga Jeans”,但是我不確定她是否有服裝系列”;以及
■ “我只是根據名字猜測出來的”。
TTAB還發現Ate My Heart用于服裝的銷售和廣告費用不夠“顯著”,也沒有證據說明該公司在業界的收入和廣告支出情況。
因此,雖然TTAB裁定“LADY GAGA”商標是一個強標識(strong mark),因為公眾認可該商標,但是該認可并沒有達到在服裝產品上享有聲譽的程度。當然了,商標注冊之前當然是要進行商標篩查,大大避免商標申請被駁回以及商標侵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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