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新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
修改后的新《商標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同步施行,同時啟用新版商標注冊網上申請系統,以及啟用新版商標書式。那么新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有:
1、《商標法》規定了“一標多類”申請制度,《商標法實施條例》相應規定,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為另一件申請。
2、商標構成要素中,新增加了“聲音”要素。
3、禁止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4、商標續展可以在期滿前1年內進行續展。
5、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6、對于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商標異議人限定為“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
7、將原來的“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修改為“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8、將原來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修改為“商標使用許可備案”。
9、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10、商標案件增加了審查時限的規定
商標注冊申請:自收到商標申請日起,9個月。
商標駁回復審:自收到駁回復審申請日起,9個月,特殊情況,延長3個月。
商標異議申請:自公告期滿日起,12個月,特殊情況,延長6個月。
商標異議復審:自收到異議復審申請日起,12個月,特殊情況,延長6個月。(僅限異議人提出異議復審,被異議人若不服裁定,只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
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違反商標法第10.11.12條禁止注冊條款的,自收到申請日起,9個月,特殊情況,延長3個月。)(違反商標法第13條第2款第3款.15.16條第1款.30.31.32條搶注條款的,自收到日起12個月,特殊情況,延長6個月。)
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自申請日起9個月,特殊情況,延長3個月。
撤銷復審:自申請日起9個月,特殊情況,延長3個月。
10、明確處罰金額
違反商標法第6條的,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達到5萬以上的,處以經營額20%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0-5萬以下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違反商標法第10條的,限期改正,通報,違法經營額5萬以上的,處以經營額20%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0-5萬以下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商標法第14條第5款的,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罰款。
違反商標發第43條第2款的,限期改正,停止銷售,拒不停止的,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商標法第57條的,責令停止侵權,沒收銷毀侵權商品等,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處以經營額5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0-5萬以下的,處以25萬元以下罰款。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權利人實際損失確定。難以確定實際損失的,按侵權人獲利金額確定。二種都不能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情節嚴重的,按許可使用費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許可費也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300萬以下的賠償。
代理公司違法,限期改正,給于警告,1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主管人員和責任人,5千以上5萬以下罰款。
11、《商標法實施條例》增加商標國際注冊專章,規定了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條件、基本程序,以及審查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基本程序等。
12、《商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商標侵權判定中“為侵權人提供便利條件”等術語的具體含義,同時規定了計算違法經營額可以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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