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讀】對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四十八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即: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儲存條件;適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生產許可證編號;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如果食品添加劑有適用禁忌與安全注意事項,應在標簽給予警示性標示。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應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其中,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應在標簽、說明書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其在國家標準中的名稱;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凈含量的標示應由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應標示依法注冊的名稱和地址;產品標準代號應標示企業執行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代號;由兩種以上單一品種的食品添加劑經物理混勻而成的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同時標示出各單一品種的名稱,并按含量從大到小排列。
有關專家表示,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以虛假、夸大的文字、圖形介紹產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不得以直接或間接的語言、圖形、符號使消費者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相混淆。生產者應對標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保證標注內容準確無誤。生產者如果在標簽、說明書、包裝上對產品的品質、服務作出保證或承諾,也必須對這些保證或承諾負責。如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的性能、質量和作用,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則不得上市銷售,消費者有權進行監督。
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包裝上的字體、背景、底色應保證消費者容易辨認,所用文字除注冊商標外應為規范的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和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除注冊商標外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中文。生產者如果故意在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包裝上標注虛假信息,則構成欺詐,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藥品管理法》規定,非藥品不得在其標簽、說明書及有關宣傳資料上進行含有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等有關內容的宣傳。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可分為兩種情形,若食品、食品添加劑本身并無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則構成欺詐;若本身確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而沒有取得藥品生產許可,則違反《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有關主管部門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并吊銷許可證。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有關主管部門最高可處以2萬元的罰款,并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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