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2014年五大汽車商標糾紛
一、占寶生VS特斯拉公司——“特斯拉(Tesla)”汽車商標商標
占寶生注冊的“TESLA”商標
特斯拉汽車標志
2006年9月,廣東商人占寶生申請注冊“TESLA”商標,申請號5588947。
2009年6月,占寶生申請的“TESLA”商標注冊成功。
2009年10月,特斯拉公司在中國申請注冊“TESLA”商標。
2013年3月,特斯拉公司針對第5588947號“TESLA”商標向商標局提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
2013年4月,特斯拉公司針對該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申請,請求撤銷該商標。
2013年9月3日,特斯拉公司針對占寶生向法院提起兩起訴訟,分別主張占寶生侵害著作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并要求分別賠償經濟損失110萬元和310萬元。
2014年6月30日,占寶生以侵害其第5588947號“TESLA”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北京市三中院起訴特斯拉公司和拓速樂汽車銷售(北京)有限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394萬元。
2014年8月5日,北京三中院發布微博稱成功調解了特斯拉與占寶生之間涉及商標、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等一系列知識產權案件,占寶生放棄使用“TESLA”等有關標識,特斯拉公司放棄向占寶生主張賠償損失。
二、美國迪爾公司VS泰禾重工——顏色組合商標
美國迪爾公司申請注冊的“上綠下黃”顏色組合商標
美國迪爾公司申請注冊的“上綠下黃”顏色組合商標
泰禾重工生產的收割機
2005年,美國迪爾公司在中國分別在第7類和第11類商品上申請“上綠下黃”的顏色組合商標,在該商標的申請文件中,迪爾公司明確其使用方式為“綠色車身、黃色車輪”。
2007年,該申請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予以駁回,認為該商標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包裝物常用的顏色,缺乏顯著特征,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此后,迪爾公司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2009年,兩件商標被核準注冊。
2013年6月,迪爾公司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訴訟,稱泰禾國際重工(青島)股份有限公司、泰禾國際重工(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和合理費用10萬元。
2014年7月,北京二中院經審理后認定,迪爾公司的商標為顏色組合商標,泰禾重工青島公司生產、銷售的收割機外觀為綠色車身、黃色車輪、車身中部裝飾有黃黑色條帶,兩者相比較可以認定綠色和黃色的位置相同,排列組合方式一致,顏色基本無差異,在整體形象及表現風格上均十分接近,構成對迪爾公司的商標侵權,迪爾公司一審勝訴,被告提起上訴。截至目前,該案仍在二審過程中。
三、騰訊公司VS奇瑞公司——QQ商標
騰訊公司申請注冊的“QQ”商標(即該案爭議商標
2003年,奇瑞公司在第12類汽車等商品上申請注冊“QQ”商標。騰訊公司隨后在該商標的初審公告期間提出異議。
2005年,騰訊公司在第12類汽車等商品上申請注冊“QQ”商標,申請號4665825。
2008年,騰訊公司的“QQ”商標被核準注冊。
2009年,奇瑞汽車以復制模仿馳名商標、類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標、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為由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申請。
2013年2月,商評委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情形,裁定騰訊公司持有的爭議商標予以撤銷。騰訊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將其起訴至北京一中院。
2013年7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隨后騰訊公司提起上訴。
2014年9月,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商評委裁定,判令撤銷騰訊公司在汽車等商品上的“QQ”注冊商標。
四、張曉平VS奧迪公司——TT商標
汽配店的注冊商標
奧迪TT商標
1998年,奧迪TT跑車在德國上市。
2002年,第一代奧迪TT跑車在中國首次公開亮相。
2004年,昆明汽配店老板張曉平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TT”商標。
2006年,第二代奧迪TT跑車正式投放中國市場。
2007年,張曉平獲得國家商標總局頒發的“TT”商標注冊證。同年,奧迪公司開始在中國申請注冊“TT”商標。
2008年,奧迪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要求撤銷張曉平注冊的“TT”商標,商評委經過評審,駁回了奧迪公司的申請。
2010年8月,張曉平委托律師給奧迪公司發律師函,要求奧迪公司停止生產及銷售奧迪TT汽車,奧迪公司并未對此作出回復。
2010年底,張曉平將奧迪汽車股份公司、奧迪(中國)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奧迪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維權支出費用5萬元。
2013年5月,昆明中院知識產權庭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奧迪公司的“TT”商標兩個字母之間相互獨立,而張曉平注冊的商標“TT”呈現圖形化。一般公眾都能察覺到兩者的區別,故兩個標志并不相同。
2013年12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張曉平的訴訟請求,張曉平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訴。
2014年10月,云南省高院開庭二審此案。張曉平認為自己的商標是字母商標,且自己使用“TT”標志在先。奧迪公司則認為張曉平屬惡意搶注。由于雙方爭議較大,法官宣布擇期宣判。截至目前,該案并未作出判決。
五、長安VS廣汽——V字標
右:廣汽,左:長安
2011年,廣汽乘用車于正式注冊“V”字標作為后續車型的選用商標。
2013年,長安推出全新的轎車商標并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相關類別的使用權,但因該商標與廣汽乘用車的商標近似,商標局未通過該商標在第37類(汽車零部件)和第39類(運輸儲藏)上的申請。為避免侵權,長安汽車需要征得廣汽乘用車共存或轉讓該商標的同意,雙方開始就“V”字標問題開始進行談判。
2014年6月,廣汽乘用車正面回應商標撞臉事件,但當時提出的價格未被長安汽車所接受。
2014年12月16日,長安汽車與廣汽乘用車就“V”字標達成轉讓協議,廣汽乘用車以300萬元向長安汽車轉讓V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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