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與他人商標相似的圖標,“康經堂”三家門店被罰75萬元
使用與他人商標相似的圖標從事經營活動,也可能構成違法。位于本市長寧區和普陀區的三家“康經堂”門店,在經營活動中使用與他人注冊登記的圖形商標高度相似的圖標,日前被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罰款合計75萬元。
市市場監管局在其網站發布的處罰決定書上說,當事人使用的圖標與被侵權人注冊商標使用的圖標,都是由 20 個點和線組成的圖形,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并且兩者的經營活動都屬于商標類別第 44 類中的按摩、保健行業,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
“康經堂”未經過被侵權人的許可,將該侵權圖標分別使用于長寧區武夷路 436 號 2 層、定西路 738 號 102 室以及普陀區梅川路 896 號等經營場所的門店店招、宣傳彩頁、服務價目表、室內裝潢、柜子、毛巾、枕靠、名片等處。
市場監管局另查明,當事人在普陀店籌備階段營業執照尚未獲得核準登記的情況下,即于 2019 年 9 月起開始從事上述經營活動。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在處罰決定書中表示,鑒于當事人案發后自行拆除涉案服務標識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從輕處罰,對長寧區上述兩家門店分別罰款40萬元、30萬元,對普陀上述門店罰款人民幣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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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使用與他人商標相似的圖標,“康經堂”三家門店被罰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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