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中院成功調解一起惡意重復侵害商標權案件
昌吉州中院民三庭審理一起商標侵權案,經法院主持調解,該案以高于同類案件賠償款近三倍的數額調解結案。
審理過程
據悉,2020年11月,B商行因銷售侵犯A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被法院判決侵權。隨后,B商行再次銷售侵犯A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構成重復侵權,且存在明顯的主觀故意。
法院審理認為,B商行在明知A股份有限公司系某白酒的商標權人,但仍然銷售類似該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侵害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其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鑒于B商行系重復侵權、主觀惡意明顯,且持續時間較長,考慮到A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承辦法官再次向B商行釋法析理,告知其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意義。最終,B商行自愿以高于其他同類案件近三倍的數額進行賠償。
法官提醒
本案中,B商行重復侵權,主觀上存在惡意,故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加大對B商行的懲處力度。該案調解數額高于其他同類案件,有效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法院對故意、重復侵權知識產權行為的懲治力度,貫徹落實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政策,有利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有利于增強商標專用權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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