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舟裝飾”引糾紛,兩級法院如何認定?
“輕舟裝飾”引糾紛,兩級法院如何認定?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愛匣子公司在其運營的網站上推介家居裝修項目時使用“輕舟裝飾”字樣及“輕舟裝飾QINGZHOU DECORATION及圖”標識(以下統稱涉案標識),擅自使用輕舟公司的企業名稱進行推廣宣傳并將有意接洽輕舟公司加盟項目的客戶引流至其他品牌,侵犯了輕舟公司對第1946958號、第1784734號“輕舟裝飾Qingzhou Decoration及圖”商標(以下統稱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而且構成不正當競爭。
雙方紛爭緣何而起?
據了解,輕舟公司于2000年注冊,主要從事裝潢和裝潢業務。在2001年,該公司針對此案涉及的商標提交了兩個注冊申請。在2002年,它被批準注冊用于室內裝飾,室內裝飾設計和其他服務。自2003年起開展加盟業務。
愛匣子公司旗下運營有域名為“www.hao315.tv”的網站(下稱涉案網站)。愛匣子公司稱,涉案網站系一家專門提供品牌招商加盟信息的平臺性網站,招商加盟項目、商品、服務等信息內容系由會員、用戶作為第三方發布。
輕舟公司認為,愛匣子公司在涉案網站多處使用涉案標識,并使用其企業名稱進行推廣宣傳,而且擅自以輕舟公司名義開展招商加盟業務,當用戶與愛匣子公司洽談“輕舟裝飾”加盟業務時,愛匣子公司又將相關用戶引流到其他裝修加盟品牌,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2019年7月,輕舟公司將愛匣子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愛匣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40萬余元及維權合理支出3萬余元。
愛匣子公司辯稱,其與輕舟公司沒有競爭關系,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兩級法院如何認定?
關于愛匣子公司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法院認為,涉案網站在推介家居裝修項目時使用與涉案商標相近似的涉案標識,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容易使用戶在瀏覽網頁時產生混淆,誤以為網頁推介的信息及溝通客服均為輕舟公司提供或與輕舟公司相關,侵犯了輕舟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針對愛匣子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在涉案網站與輕舟公司沒有任何業務合作的情況下,愛匣子公司使用輕舟公司的加盟項目品牌“輕舟裝飾”,客觀上導致原本應當指向輕舟公司的用戶流量導向涉案網站,影響了輕舟公司的交易機會,使得兩個原本可以在各自領域并行發展的經營主體產生了經營利益的競爭,故二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同時,愛匣子公司經營的涉案網站吸引到潛在客戶后將之分流至其他品牌,顯然利用了輕舟公司及其加盟品牌的知名度進行自我市場的開拓推廣,攫取了輕舟公司的客戶資源,從而獲取了商業利益與競爭優勢,具有明顯的“搭便車”的目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愛匣子公司賠償輕舟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3.12萬元。愛匣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法院提起上訴,但未能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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