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溫州人被判賠償“阿迪達斯”107萬!
原告方阿迪達斯公司擁有“adidas”系列商標權,且知名度極高。被告阮某強、阮某義于2014年在溫州出資注冊成立了正邦公司。正邦公司于2015至2017年期間,先后三次被行政部門查獲侵犯阿迪達斯公司“adidas”系列商標權的鞋幫產(chǎn)品,并被處以行政處罰,累計侵權產(chǎn)品數(shù)量高達17000余雙。
阿迪達斯公司就第三次行政違法行為對阮某強、阮某義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根據(jù)正邦公司的侵權獲利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賠償判令阮某強、阮某義賠償阿迪達斯公司經(jīng)濟損失2641695.89元以及合理費用40714.8元。
一審法院認定正邦公司構成侵權,并賠償阿迪達斯公司經(jīng)濟損失(含合理費用)人民幣20萬元。后阿迪達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溫州中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未能全面、客觀認定阿迪達斯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且最終確定的損害賠償數(shù)額20萬元畸低,未能充分反映正邦公司的侵權情節(jié)。
二審法院認定天貓網(wǎng)、京東網(wǎng)adidas官方旗艦店中標注“adidas”系列商標的可供參考的正品鞋子的售價自189元/雙到1799元/雙不等。阿迪達斯公司2017年度會計報表披露阿迪達斯公司的毛利潤率為50.4%。最終通過計算,法院認定阿迪達斯公司因侵權所遭受的利潤損失為345779.28元。
而正邦公司曾于2015年、2016年先后兩次因生產(chǎn)、銷售侵犯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的鞋幫產(chǎn)品被處以行政處罰,且阮某強因本案侵權行為接受行政機關詢問時表示知道被查獲的鞋幫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但是這些鞋幫銷路好、利潤高,表明其主觀惡意明顯,法院認為該公司在侵權數(shù)量上具有規(guī)模性,在時間上具有持續(xù)性,在后果上具有惡劣性,符合情節(jié)嚴重的特點。最終,法院決定以上述經(jīng)濟損失345779.28元的3倍,即1037337.84元為賠償數(shù)額。阿迪達斯公司為本案訴訟支出了律師費等維權支出40678.8元,具有合理性,一并予以支持。綜上,溫州中院二審判決阮某強、阮某義連帶賠償阿迪達斯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107萬余元。(來源:溫州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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