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馬特”碰瓷“泡泡瑪特”,南通某書店因銷售侵權盲盒被判賠1萬元
北京泡泡瑪特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泡泡瑪特公司)系圖片等注冊商標權利人。
該公司曾榮獲“2017最佳玩具品牌”、“2018互聯網領域年度最具影響力企業”、“2019年輕人喜愛的十大設計新品牌”等多項榮譽。2020年下半年,泡泡瑪特公司經調查發現,崇川區某書店未經許可在其店內出售仿冒泡泡瑪特公司的“POP MART”系列玩具,侵害了其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遂經公證取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書店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6萬元。
被告崇川區某書店辯稱,涉案被控侵權玩具是在阿里巴巴網上購進,購買時查詢了出售方的相應網站登記信息,認為是正規店鋪才購進,收到法院通知后才知道涉及商標侵權,已立即停止銷售。其不知道銷售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也提供了合法進貨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經原告泡泡瑪特公司的宣傳、推廣,涉案“泡泡瑪特”系列商標在青少年等相關消費群體中形成了相當高的知名度,被告作為以青少年為主要消費對象的經營者,應當對該“泡泡瑪特”盲盒品牌及相應正品銷售價格有一定了解。被告網購案涉被控侵權產品標注品名為“泡泡馬特”,與原告正品標注的“泡泡瑪特”標識有一定區別,正品銷售價格為幾十元,案涉侵權商品銷售價格僅十幾元,且侵權實物條形碼掃描結果也無法顯示與原告存在任何關聯關系,故被告至少存在疏于審核商家資質及商品來源的問題。據此,法院認為,被告雖提供了進貨渠道,但其作為專門的經營者,并未盡到與之相應的合理注意義務,仍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被告經營規模、涉案商品的售價、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被告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來源: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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