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密“sheer love”商標糾紛有新進展 終審判決厘清是非
作為擁有40余年歷史的時尚品牌,“維多利亞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憑借自身獨特的設計與風格而風靡全球,旗下“SHEER LOVE(純粹的愛)”系列產品更是有著眾多擁躉。而圍繞著一件“sheer love十分愛”商標,美國維多利亞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下稱維密)卻與遠在數萬公里之外的浙江省義烏市慶鵬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慶鵬)展開了一場激烈的權屬糾紛。更清晰的商標注冊申請流程就到一品標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進行咨詢,一品標局都樂于為您提供相關問題的幫助!
歷時近4年,雙方糾紛日前有了新的進展。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慶鵬申請注冊第9924701號“sheer love十分愛”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系為商標搶注“毒樹之果”缺乏受保護基礎之后(本報2017年1月13日第6版曾作相關報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判決駁回慶鵬上訴,認定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構成我國商標法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至此,雙方糾紛告一段落。截至記者發稿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尚未就訴爭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橫刀奪“愛”引發紛爭
記者了解到,維密經營有“SHEER LOVE”品牌的香水、沐浴露、香體乳等商品。目前,維密及其關聯企業美國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下稱浴美健公司)在美國、加拿大、歐盟等多個國家或地區已獲準注冊“SHEER LOVE”商標。據悉,維密旗下的“SHEER LOVE”品牌保濕身體乳于2014年6月在中國取得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
慶鵬成立于2001年11月,經營范圍包括護膚類、香水類化妝品及服裝等商品的生產、銷售等。2011年9月,慶鵬提出該案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2012年11月訴爭商標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浴液、化妝品、香水等第3類商品上。
據中國商標網顯示,慶鵬與其關聯企業在第3類、第18類及第25類等多個商品類別上共申請注冊有800余件商標,其中包括“La pargay”“ELLA MOSS”“NOVAE PLUS”等與知名服裝、化妝品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還包括“Justin Bieber”“Stuart Weitzman”等與知名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慶鵬有關負責人稱,其申請注冊的商標中實際使用的約有一兩百件,其余商標系作為資源儲備之用。
記者了解到,慶鵬曾在商標網交易平臺上出售其申請注冊的近30件商標,價格在2.5萬元至7萬元之間,如“喬丁斯帕克絲JORDIN SPARKS”商標的售價為7萬元。
維密有關負責人介紹,其與浴美健公司針對慶鵬申請注冊的80余件商標提出異議申請,針對近20件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同時,維密與浴美健公司曾對慶鵬提起侵犯著作權民事訴訟,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多份終審判決,認定慶鵬在其產品上使用了維密享有著作權的“SHEER LOVE 產品包裝設計”“Secret Charm產品包裝設計”等11款身體用化妝品、香水的包裝設計,并判決慶鵬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與此同時,針對慶鵬申請注冊的“簡愛美Simply Gorgeous”與“燦爛愛情Brilliant Love”等30件商標,商標局認定“Simply Gorgeous”與“Brilliant Love”等系維密旗下化妝品商品的系列子品牌,慶鵬申請注冊多件與他人在先使用并已經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而且明顯超出正常商業經營需要,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雙方此番糾紛源于2014年,維密于當年11月針對訴爭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訴爭商標存在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情形,屬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慶鵬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而且系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終審判決厘清是非
2015年7月,商評委作出無效宣告請求裁定,認定維密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慶鵬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亦不能證明訴爭商標在申請注冊之時存在欺騙商標主管部門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且無充分證據證明訴爭商標存在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之情形,訴爭商標本身亦不存在我國商標法所指的不良影響。綜上,商評委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維密不服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維密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慶鵬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慶鵬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損害了維密的合法民事權益,對商標注冊管理秩序造成沖擊,而且還損害了不特定多數商標申請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已構成我國商標法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而且,慶鵬提交的證據雖能證明訴爭商標已經投入商業使用,但并不足以證明已經具備較高知名度或形成穩定的市場格局,且即便訴爭商標取得了較高知名度和穩定的消費群體,因其注冊和使用均存在明顯“搭便車”、不正當利用他人市場聲譽之情形,此種“毒樹之果”缺乏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性基礎。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慶鵬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一審法院對其全部商標申請行為作出概括性評價,屬于嚴重程序錯誤;同時,一審法院濫用“毒樹之果”理論,錯誤認定了慶鵬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包括訴爭商標在內,慶鵬大量申請注冊了與維密及其關聯公司的權利標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在實際使用商標的過程中抄襲和刻意摹仿維密相應品牌產品的包裝裝潢,嚴重損害了維密的合法民事權益。同時,慶鵬作為化妝品行業的普通經營者,申請注冊了數百件商標,其中包含大量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權利標志、知名人物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其攀附他人商譽、聲譽,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較為明顯,并引發了大量商標異議、商標爭議乃至行政訴訟,消耗了大量寶貴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造成嚴重的社會資源浪費,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此外,根據慶鵬自身陳述,其實際投入使用的商標僅有一兩百件,而且在案證據表明慶鵬在互聯網上公開售賣名下商標,此種囤積商標、以銷售為目的注冊商標的行為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損害了不特定多數商標申請人的利益。
綜上,法院認定慶鵬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構成我國商標法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據此終審駁回慶鵬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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