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答辯常見問題解答
Q:商標被提撤三年不使用為什么要做答辯?
(1)若放棄答辯,注冊商標將直接被商標局撤銷。
(2)“撤三答辯”是商標法賦予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同時也是當事人向商標局證明其商標存在使用事實的唯一途徑。
Q:收到撤銷通知后,一定要做答辯嗎?
(1)“被提撤銷三年不使用”的商標,舉證責任在于答辯方,要詳細提交有效的使用證據以避免商標被撤銷。
(2)如果被以通用名稱提出撤銷,撤銷申請人負主要舉證責任,需要有足夠的理由證明商標是通用名稱。當然,作為答辯方,可列舉商標具有顯著性及長期使用的證據,增加答辯獲勝的機會。
Q:如果被提出撤三,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材料進行答辯?
A:進行撤三答辯的時候,只需要出示近三年當中任何一個時段的使用證據即可。使用證據必須是申請人對于所申請商標,在所指定的商品服務項目上的使用證明。
證明包括:企業在所要求連續三年內標注有企業詳細商標名稱的交易發票;簽訂商標注冊號和名稱的相關合同;電視或者報紙廣告或者其他廣告證明證據等;產品檢驗或者質量檢驗掃碼;其他能證明企業使用過商標的材料。
Q:如果撤銷答辯失敗,怎么辦?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申請復審。另一方同時也享有復審答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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