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囧》被判侵權,光線傳媒、徐崢需賠500萬元
大家應該對《人在囧途》這部電影印象深刻吧,當年這部作品可是一下子將徐崢和王寶強的名氣提高了一個咖位。隨即徐崢又趁熱打鐵導演了《泰囧》、《港囧》等多部作品,但大多都離不開這個“囧”字。作為徐崢導演的處女作《人再囧途之泰囧》,更是在2012年上映后,狂攬12.67億票房,一度躋身當時的內地影史票房冠軍。不過巨大的熱度也招來非議,電影的5家出品方以及徐崢還被《人在囧途》的版權方告上法庭。
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我們自行回顧《泰囧》這部電影的名字,全稱叫作《人在囧途之泰囧》,是不是和之前徐崢所拍攝的作品《人在囧途》特別類似?
如果不是很了解制作背景的人,看著相近的名字,一樣的演員,肯定會認為《泰囧》與《人在囧途》之間存在聯(lián)系,然而,事情并非如此。
在2013年3月,《人在囧途》出品方武漢華旗將2012年12月上映的《人再囧途之泰囧》出品方光線傳媒、徐崢的真樂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共計4家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后者故意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明示、暗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續(xù)集,構成不正當競爭。
時隔五年,這場官司在經(jīng)過兩審之后,終于有了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泰囧》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徐崢及5家出品方光線傳媒、真樂道公司等被判向《人在囧途》版權方武漢華旗影視公司賠款500萬元。
雙方在《人在囧途》是否為“知名商品”、被告方是否不當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譽等方面存在異議。
法院認為,在認定電影作品是否屬于知名商品時,由于電影商品的文化特點,特別是票房的高低與營銷手段、渠道、環(huán)境、檔期等有很大影響,在認定電影作品是否屬于知名商品時,不宜簡單憑借票房的排名或者獎項的多少,而是應綜合考察諸多因素等進行綜合判斷。《人在囧途》為”知名商品”。
而被訴“人再囧途之泰囧”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人在囧途”本身含義近似,同時《人再囧途之泰囧》導演、主演、出品方等在公開言論中將“人再囧途之泰囧”與“人在囧途”相聯(lián)系,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不當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譽,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相關規(guī)定。
法院稱,由于相關公眾所產生的混淆,使得《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初期就受到了極大的關注,在華旗公司已經(jīng)著手籌拍《人在囧途2》的情況下,無疑對華旗公司的競爭利益有所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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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囧》侵權案落下帷幕,徐崢與光線被判賠500萬
華旗公司主張5被告應當共同向其賠償1億元,其中含為本案支出的公證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共計40406.70元。關于合理費用部分,被告雖然對其合理性、關聯(lián)性提出質疑,但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且對于相關票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因此一審法院對于華旗公司有關合理支出費用部分予以全額支持。
華旗公司主張其索賠的依據(jù)主要為被告獲利,但是華旗公司所提交的索賠數(shù)額方面的證據(jù)大多為有關光線傳媒公司財務盈利及電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收入等,并不能直接證明被告因涉案行為獲利的數(shù)額,因此法院將根據(jù)五被告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持續(xù)時間、影響范圍、主觀過錯程度,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華旗公司主張1億元的賠償數(shù)額過高,不予全額支持。
2014年9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裁定光線傳媒等存不正當競爭行為。光線傳媒、徐崢等須共同賠償武漢華旗經(jīng)濟損失500萬元。因不服此判決,幾名被告提起上訴。4月9日,上訴被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也就是說,光線傳媒和徐崢需要支付給華旗公司500萬元的賠償金,這也再次提醒我們,千萬不要忽視了版權的重要性,一定要尊重版權,尊重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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