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一酒業商行店面招牌私自擅用“茅臺”商標惹官司
日前,號稱出品“中國的國酒”的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茅臺公司)發現東莞市某酒業商行未經允許,擅自在經營場所的店面招牌及廣告裝潢中,使用茅臺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的“貴州茅臺”文字及“ ”圖形商標,侵犯其注冊商標權。茅臺公司將該商行訴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該商行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拆除廣告中的商標,公開登報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庭審過程
該商行辯稱,自己是專門銷售正品茅臺酒的商行,其進貨渠道是通過東莞市東城某酒業貿易行(以下簡稱貿易行),貿易行各系列的酒分別從全國各地供貨茅臺酒的總代理經銷商進貨,其中茅臺酒的水立方酒系列是從北京某酒業有限公司簽署經銷合同,并取得商標標志使用權利,茅臺財富酒、飛天、名將酒等系列均從正規酒業公司進貨,渠道正規合法,不存在侵害茅臺公司造成其損失的情況;其中水立方酒的合同約定了商標的標志使用權,所以自己有權使用茅臺商標作為招牌,且其使用的標志僅在店面門口,屬于正常的商業廣告行為,因為只有打出茅臺的標志,商行才能銷售茅臺酒,這是產品銷售本身給予經銷商的附屬權,不違反公序良俗;自己的經營行為都是按茅臺公司產品的特性及指導價銷售,標志的使用并未給茅臺公司贏得任何利益,反而所有的受益人都是茅臺公司。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茅臺公司一系列授權的主體并非該商行,所以該商行未經其允許,無權擅自使用茅臺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注冊商標。2017年1月,經法院主持調解,茅臺公司與該商行達成和解,該商行承諾立即停止侵犯茅臺公司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茅臺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
法官提醒
近年來,隨著國家愈加注重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出臺和民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增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越來越強。但仍有個別商家懷著僥幸心理利用知名企業商標為自己牟取利潤,不僅侵犯他人享有的商標權,還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生活中,民眾在消費過程中,要注意商家使用的商標是否有合法授權,一旦發現商家有違法行為,要勇于舉報投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中小微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也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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